土壤污染調查連至日本網站

土壤污染調查義務化

2005年1月起強化於2000年台灣在新制定之「土壤及地下污水整治法」內容。

2005年1月1日起在台灣對特定業種,須對土壤污染做調查之義務。


法律原文

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
第八條【土地所有權移轉】
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
第九條【事業變更條項】
第一項
中央主管機關(*注)指定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,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。
指定公告事業於設立、停業或歇業前,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,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(*注)備查後,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。
(*注)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(*注)各地方環境保護局

適用場合

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
第八條【土地所有權移轉】
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
第九條【事業變更條項】
土地所有權移轉 事業設立 - 事業停業 - 事業歇業

報告提出

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
第八條【土地所有權移轉】
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
第九條【事業變更條項】
讓與人→受讓人 事業單位→各縣市環保局

立法意圖

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
第八條【土地所有權移轉】
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
第九條【事業變更條項】
避免土地糾紛
確認土地移轉時之土壤品質狀況,並釐清土壤污染整治責任。
重視並掌握土壤品質狀況
  • 督促事業單位或土地關係人重視事業用地之土壤品質狀況。
  • 環保局能確實掌握轄區內事業用地之土壤品質狀況。

風險

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
第八條【土地所有權移轉】
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
第九條【事業變更條項】
沒有罰責 但有巨大風險
溯及既往與連帶責任
第八條第二項 土地讓與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者,於該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,其責任與場址土地所有人責任同。
罰則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
罰金:新台幣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
伴隨之風險
無法掌握事業用地未來的土地利用價值、使用限制與其安全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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